團體總冠軍計分方法
為鼓勵工商機構參與是次運動會,大會為各組特設團體總冠軍獎盃,頒予在各項比賽中累積得分最高的機構,計分方法如下:
- 各組別每個比賽項目的冠軍得5分,亞軍3分,季軍1分,若比賽項目(田徑除外)由多個單項組成,例如羽毛球、乒乓球等賽事,則以所有單項成績(冠軍5分、亞軍3分和季軍1分)的總和定出該項比賽的首三名優勝者,同分則以取得冠軍次數較多者為勝;若仍然相同,則以取得較多亞軍次數者為勝,如此類推,直至分出名次為止。若各類得分全部相同,則有關機構同得該組別在該比賽項目的冠軍。
- 至於田徑比賽項目方面,運動員在進入各個單項的八強後,即可獲得分數,由冠軍至第八名的分數依次為9分、7分、6分、5分、4分、3分、2分及1分(此等分數只用以計算田徑項目的總成績,而不會計入整個工商機構運動會的總成績統計分數內)。大會將以所有單項成績的總和決定田徑項目的首三名優勝者,同分則以取得冠軍次數較多者為勝;若仍然相同,則以取得較多亞軍次數者為勝,如此類推,直至分出名次為止。若各類得分全部相同,則有關機構同得該組別在田徑比賽項目的冠軍。
- 每組在各項比賽中累積最高分數的機構為團體總冠軍,若得分相同,則以取得冠軍次數較多者為勝;若仍然相同,則以取得較多亞軍次數者為勝,如此類推,直至分出名次為止。若各類得分全部相同,則有關隊伍同得該組別的團體總冠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