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總冠軍計分方法
為鼓勵工商機構參與是次運動會,大會為各組特設團體總冠軍,頒予在各項比賽中累積得分最高的機構,計分方法如下:
- 各組別每個比賽項目的冠軍得7分,亞軍5分,季軍3分,殿軍1分。若比賽由多個單項組成(例如羽毛球、乒乓球和網球等,田徑則除外),則計算所有單項成績(冠軍7分、亞軍5分、季軍3分和殿軍1分)的總和,以決定該比賽排名前三的參賽機構。若有兩個或以上的參賽機構得分相同,則以奪冠次數較多者為勝;若奪冠次數仍然相同,則以取得較多亞軍次數者為勝,如此類推,直至分出名次。若各類得分全部相同,則有關參賽機構一同奪得該組別的團體冠軍。
- 至於田徑比賽方面,晉身各個單項決賽的八位運動員,可獲得分數,冠軍至第八名的分數依次為9分、7分、6分、5分、4分、3分、2分及1分(此等分數只用以計算田徑比賽的總成績,而不會計入整個工商機構運動會的總成績)。大會將計算所有單項分數的總和,以決定田徑比賽排名前三名的參賽機構。若有兩個或以上的參賽機構得分相同,則以奪冠次數較多者為勝;若奪冠次數仍然相同,則以取得較多亞軍次數者為勝,如此類推,直至分出名次。若各類得分全部相同,則有關參賽機構一同奪得該組別的團體冠軍。
- 每組別在所有比賽中累積得分最高的參賽機構將獲頒團體總冠軍。若有兩個或以上的參賽機構得分相同,則以奪冠次數較多者為勝;若奪冠次數仍然相同,則以取得較多亞軍次數者為勝,如此類推,直至分出名次。若各類得分全部相同,則有關參賽機構一同奪得該組別的團體總冠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