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計劃
(一)贊助級別、接受贊助的比賽、贊助金額及名額
| 贊助級別 | 接受贊助的比賽 | 贊助金額 (每個比賽) | 名額 | 備註 |
|---|
| 1.冠名贊助 | 田徑、羽毛球、籃球、長跑、五人足球、桌球、乒乓球、網球、保齡球、排球及十一人足球 | 港幣$110,000或以上 | 每個比賽1個 | 接受以現金或同等價值的服務及商品贊助 |
| 2.金贊助 | 港幣$37,000或以上 | 不限 |
| 3.銀贊助 | 田徑、羽毛球、桌球、乒乓球、網球、保齡球及五人足球 | 港幣$20,000或以上 |
| 4.銅贊助 | 桌球 | 港幣$15,000或以上 |
(二)鳴謝安排
| 鳴謝形式 | 冠名贊助 | 金贊助 | 銀贊助 | 銅贊助 |
|---|
| 1. 比賽/獎盃冠名 | ✔ | ✘ | ✘ | ✘ |
| 2. 推銷旗下產品/服務時使用大會會徽 | ✔ | ✔ | ✔ | ✔ |
| 3. 在大會網站內展示贊助機構商標及提供贊助機構網站連結 | ✔ | ✔ | ✔ | ✔ |
| 4. 在大會宣傳物品上(如海報、橫額及章程等)展示贊助機構商標及鳴謝 | ✔ | ✔ | ✔ | ✔ |
5. 比賽期間可在比賽場地設立推廣/銷售攤位 (如場地及位置許可) | ✔ (只限在所贊助比賽的場地) | ✘ | ✘ | ✘ |
6. 可自費擺放宣傳板/橫額 (只限在所贊助比賽的場地) | ✔ (最多4塊) | ✔ (最多3塊) | ✔ (最多2塊) | ✔ (最多1塊) |
| 7. 參與頒獎儀式 | ✔ (在比賽決賽日頒發所贊助比賽的 獎牌/獎盃) | ✘ | ✘ | ✘ |
贊助的用途
所有來自贊助機構的現金/服務/商品將會用於有關工商機構運動會2027的宣傳及比賽,例如租用場地、聘請裁判及兼職工作人員、場地布置、運動用品及獎品等。
附註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本署)不接受煙酒商的贊助。
- 如同一比賽有超過一名冠名贊助商,本署將以贊助金額、商品/服務是否配合活動需要、贊助機構的業務性質、形象和誠信等作為考慮因素;以往曾贊助工商機構運動會的單位將獲優先考慮。
- 如有意贊助的單位之間可能存在業務競爭,本署會盡早就贊助事宜知會各方及進行協商,並保留接受或拒絕贊助商的最後權利。
- 排列各項鳴謝的先後次序會按贊助級別及贊助金額作出安排。贊助金額高低的釐定,會先計算現金贊助金額,再計算商品/服務的等值贊助金額。如金額相同,則按贊助機構在商業登記冊上的英文名稱首字母排列先後次序。
- 商品/服務的贊助必須以全數方式贊助,本署不考慮以優惠價或成本價等方式提供的商品/服務贊助。
- 所贊助商品/服務應由所贊助比賽的最後比賽日期起計至少一年有效。以籃球比賽為例,其最後比賽日期為2027年10月31日,所贊助商品/服務須至少有效至2028年10月31日。
- 所有贊助均須獲得本署確認接受方可落實和安排鳴謝,因此部分鳴謝形式或會因未能配合宣傳品或宣傳項目的推出時間而無法安排。
- 自費製作的宣傳板或橫額內容須經本署審議,本署有權予以修訂。
- 本署會視乎場地的面積、布置及活動安排而調整宣傳板或橫額的尺寸(建議尺寸:3尺x 8尺)及指定擺放位置。如須同時擺放多塊/幅宣傳板或橫額,本署將按上述第(4)項所列的準則編配擺放位置。
- 本署可全權決定接受或拒絕任何贊助。
- 贊助商不得參與或涉及任何:
- 違反任何國家安全法律的行為或活動;
- 構成或導致發生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或活動;
- 根據本署的合理判斷,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或活動;或
- 根據本署的合理判斷,屬不利於國家安全或香港公眾利益的行為或活動。
- 即使此贊助詳情及鳴謝安排載有任何相反的規定,在不損害本署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本署保留權利,可基於以下任何理由即時取消及/或終止贊助機構參與任何贊助活動或鳴謝形式的資格,無須不出作補償:
- 贊助機構違反此贊助詳情及鳴謝安排附註第11項;以及
- 根據本署的合理判斷,贊助機構參與該等贊助活動或鳴謝形式不利於國家安全或香港公眾利益。
- 就此贊助詳情及鳴謝安排附註第11及12項中而言︰
- 「國家安全」具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所賦予的涵義;
- 「國家安全法律」是指所有不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或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且關乎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及規例,包括根據《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2020 年第136號法律公告)適用於香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及
- 「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具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的涵義。
- 本署保留修訂以上條款的權利。
查詢
如對上述事宜有任何查詢,歡迎於辦公時間內致電大型活動組(電話︰2601 7673 / 2601 7657)聯絡。